《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感應傳》唐朝楊旬常誦金剛經,行善積德,金剛神助子獲狀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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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23 00:23:57

《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感應傳》唐朝楊旬常誦金剛經,行善積德,金剛神助子獲狀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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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大曆中,夔州推司楊旬,常持金剛般若,處心正直,積累陰功,感動穹旻。

有子年二十三歲,習科舉業。一日稟父,欲入試場。父云:「汝學未充,不可。」

其父當夜夢一金剛神,謂旬曰:「汝念經陰騭有感,吾特來報。汝子將來必貴,若應科舉,須改作楊樁名納試奏,吾場屋中助子筆也。」

旬既得夢,次日令子作楊樁名納卷,果得第六名。

次年赴省試,樁自夢見一金剛神,語樁曰:「今年省題,乃是『行王道而王』,汝可預留心意,切勿漏泄。」

正試之日,果如其夢。試中第九十六名。及殿試畢,試官納三名卷子御榻上,擇日拆號唱名。樁再夢神語曰:「汝策甚好,卻不中主文意,打在第五甲。吾今將汝卷於御榻上換了第一名卷。後日唱名,汝應奪天下都魁矣。緣汝父子平昔念經行善之報。」

至斯,果應其夢。史岩聞推司楊旬子,中天下都魁,請旬賜坐,令旬解職。旬告史君曰:「念旬平日仰托二天之庇,奉公四十年,家無資產,唯積陰德,留得三箇慳囊。」乞台旨取來,當廳開看。第一箇有三十九文當三錢,第二箇有四千餘文折二錢,第三箇計萬數小錢。史君不知所以。

旬曰:「每年承鞠勘公事,遇見有死囚,詳其情理,可逭定為流罪,即投一當三錢。有犯流罪者,定為徒罪,投一拆二錢。有犯杖罪者,量輕或釋放之,便投一小錢。又每效周箎,行太上感應篇十種利益:

(一)收街市遣棄嬰孩,倩人看養,俟年拾伍願識認者,還父母團欒。

(二)每年冬十一月初三為始,收六十已上,十五已下乞丐貧人,入本家養濟院,每日給米一升,錢十五文。至二月初三日,已滿一季,令其自便求趁。

(三)普施應驗湯藥,救人疾苦。

(四)施棺木,周急無力津送之家。

(五)有女使不中使喚,不計身錢,量給衣資,從便改嫁。

(六)旬處於世,專一戒殺,救護眾生。遇有飛走物命,買贖放生。

(七)每遇荒歉之年,其糧食貴糴賤糴,脤濟貧民。

(八)應有寺觀崩損者,為修理之。聖像年深剝落者,為裝飾之。或橋梁道路溝渠不通者,咸為治焉。

(九)有遠鄉士夫,客旅流落者,斟量遠近,以助裹糧,而周令還鄉。

(十)旬忝居推司,凡遇死囚,貸以復生,常推己及物,濟人之急,救人之危,感動穹蒼,賜旬男今日奪天下都魁,皆因旬平昔奉公行善之所致也。豈敢捨公門退職而自求安逸耶?」

有詩二首,以呈史君。詩曰:

  夔郡楊樁作狀元  為文司權四拾年

  推情貸活人無數  累積陰功感上天

  人道公門不可入  我道公門好修行

  若使曲直無顛倒  腳踏蓮花步步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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