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玉曆寶鈔》第五章 玉曆流傳的經過
第二節 辯明世間誤傳的部份
五、當兵與當賊戰死的不同報應
凡是陽世時,官餉當兵的人,自從奉令出發剿除叛亂的當日開始,假若能實心努力作戰,從未行犯姦淫、縱火,有害民間的罪事。
這種人雖然戰死,身首分開,屍骨拋棄零散,即使以前曾犯過錯,陰司一概免於受苦刑。仍然准許完全恢復原體。
從第一殿點名完,立即交給第十殿,發往福地,投生為男、為女,一輩子平安吉祥,得到善終。
假如是械鬥打架,互相兇殺而死;或者作賊行凶時,因作亂而死。此等人死後皆罪加一等,各照生前所犯罪事,進入各地獄去受苦。
平之山人詩讚:
當兵忠勇是忠魂 身首分離亦受尊
械鬥姦淫民訴賊 生前犯罪莫伸冤
最近修改時間 : 2024-11-02 05:51: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