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地獄見聞錄》幽冥問答錄 (16)~(20)
釋慧淨 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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幽冥問答錄
黎澍 口述 林黝襄 手錄
16 問:冥官服裝如何? 其公文程式又如何?
答:余為冥判時,尚在遜清年間,故其服裝及公文程式,均與滿清
無異;但至民國以後,恐又已改從新制矣。
17 問:冥官亦有俸祿否?
答:有。但對人毫無用處,故未領取耳。
18 問:冥刑分多少種類?
答:冥刑種類甚多,較之陽世慘酷百倍,若自今人視之,必以為慘
酷之刑矣。然就余經歷,人類寧在人世受刑,切不可在冥司受刑也。
陽世受刑,刑畢即止,陰司則刑後又須再刑,譬在陽世殺害十命,罪
止一死,陰司則必用刑十次,刑畢再判其轉生十世,皆被人殺斃;至
於鋸解、碓磨、刀山、油鍋等刑,皆係實有,孽報可畏,有如此者。
19 問:冥司所最重者,為何種之德行? 所最惡者,為何種之罪業?
答:冥司所最重者,男為忠孝,女為節孝,此二種人雖有罪業,亦
必為之減輕,所最惡者為淫殺二業,殺業又較淫業尤重,至若因淫而
殺害人命者,則二罪俱發,罪加一等。古人云:「萬惡淫為首,百善
孝為先」,誠非虛語也。
20 問:冥司既無成文法律,則罪輕罪重,如何衡量?
答:此視其犯罪之動機與所生之結果,衡情酌理,以定輕重。今姑
以竊盜為喻,如竊者本迫於生計,非有妄用;或被竊者係一富人,數
又不大,於富人生計,並無影響,富人視之,亦不甚惜;又或所竊者
係將攜往嫖賭煙酒不正當用途之錢,則其罪尚輕。萬一富人被竊,使
婢僕受責,以致氣憤自殺者;或貧人買米買藥之錢,因失竊而致餓斃
或病之者;或被迫還挺身回鬥以致殺人命者,則案情甚重,又不可以
尋常竊案視之矣。